熊猫体育

阳光家缘

    来信选登

    反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问题

    受理编号:0124031117260312201
    分 类:咨询
    来信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来信内容:

    我们小区的业主大会把业主共同权益、共有资金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的条款里面作出了约定(详见上传的附件)。鉴于这个条款的约定已经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问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大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这个约定?敬请指导,谢谢!

    来信办理情况:
    • 处理完毕
    • 您好,您所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果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定。"
    • 本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 2024年03月13日
    • 关闭
    分享页面